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
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向公司证券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附件)、项
目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其他相关事项资
料,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二)证券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并报董事长审批。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
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
披露。
第十一条 经履行上述内部审批程序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
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
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附件: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 是□ 否□
人登记表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签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