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创: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4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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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
战略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山东联创产业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或由董事长提名人选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
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性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连同
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原则上
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
达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
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
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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