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
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
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
息;
(二)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
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
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指定的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五)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七)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监管部门相关
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八)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九)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三)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四)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八)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九)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
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十)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
相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四)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
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 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
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发布及监管:
(一) 申请及发布: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 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管,公司根据交易所问询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
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
第五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
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
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
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
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三)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
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四)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当及时归集上报敏感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应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
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但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四)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五)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或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或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
一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
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
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
况。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
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
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四十一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控股子
公司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九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
要信息。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
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
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确定保密责任人制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四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
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及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依据《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豁免或暂缓披露。
第五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
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
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上机构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
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十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机制
第五十九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
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条 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公司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十六章 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应当履行内部报告、通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七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七十三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
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
应当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七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依据《公司法》及聘用合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等向其提出赔偿要求。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
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
嫌违法的,将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在监管部门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改时,本制度应当依据修改后的信息披露制
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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