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修订)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
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
第三条 本制度对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
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告知公司控制
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变化事项,答复公司
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不得含
有任何宣传、广告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
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
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属于应披露事项的标准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
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
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稿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
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各方
面的情况,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
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
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自愿性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依据,
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应当经全体董事确认并签署同意书,
公司比照本制度规定披露程序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
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和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
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档案管理制度中应当确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获悉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
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六)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
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初稿应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上述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义务与责任
第七十一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是履行本机构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二条 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可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并可以要求其
作出适当赔偿。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
得信息。
第七十四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也可通过公司网站、刊物、其他媒体等发布信息,但刊
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
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章 信息保密及其他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保密管理,并及
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公司信息泄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
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八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
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档案管理制度中应当确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公
告文稿、备查文件、暂缓豁免登记表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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