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提升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投资价值, 增强投资者回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
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 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 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之一。
第四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 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 采取措施
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
稳健经营, 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 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
升, 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 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
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持续提升公司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 增强
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 实现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动态平衡, 从而达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六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
前提下开展, 同时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
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 科学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
展, 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三) 系统性原则: 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 市值管理须秉持系
统思维、循序推进的原则, 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
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
(四) 常态化原则: 公司的价值培育和价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
态的过程。因此, 公司的市值管理也是一个持续性、常态化的
管理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 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董事长是市值管理
工作的负责人和监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工作。
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 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
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 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
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 坚持稳健经营, 避免
盲目扩张, 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 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
司价值时, 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 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
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 薪酬水平应当与市
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 推动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 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
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 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 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 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 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 提出改进建议;
(五) 积极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与投资者
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 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
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 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 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
闻, 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
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 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
况, 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 并购重组;
(二)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 现金分红;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 信息披露;
(六) 股份回购;
(七)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
高合规意识, 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 操控公司信息披露, 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 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 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
施操纵行为等方式, 牟取非法利益, 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 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 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
施股份增持, 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
则;
(五) 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定期监控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 采用自
身纵向分析与行业平均水平横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述指标进行具
体监测预警, 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 一旦触发预警值, 立即启动预
警机制、分析原因, 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
管理工作, 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 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
下应对措施:
(一) 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 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 必要时
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
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 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
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 积极推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
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 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 是指:
(一) 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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