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汉芯城: 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4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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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
      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云汉芯城
      (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全体员
      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
      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防范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
      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要素:
      (一)   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
            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
            业文化等。
      (二)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   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
            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   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
            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
            行有效沟通。
      (五)   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
            时加以改进。
第五条   通过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
      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
      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   由公司管理层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
      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
      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
      融资管理、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八条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不断完善印章管理、发票管理、采购管理、销售
      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
      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
       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
       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
       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及时了解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
       理。
第十二条   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
       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审计部。
               第三章 公司内部控制的重点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
       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
       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   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   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
             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   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
             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
             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四)   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
             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五)   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
             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
             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六)   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
             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
       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
       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相应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
       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
       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
       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前条所
       述相关责任人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审议前,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
       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
       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
       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召集人、主持
       人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
             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
             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   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文件,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
       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可随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款、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
     源或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
           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
           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
     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控股股东不得以前
     清后欠,期间发生、期末返还,通过非关联方占用资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它方式变相占用资金。
     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
       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应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
       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备案,并在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可申请对控股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
       “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前述事项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方董事或
       股东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
       的股东,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启动对负有严重
       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第四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关
       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上市规
       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
       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按照《上市规则》及对方实际情况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如对方无
       法提供担保,公司应谨慎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充分考虑
       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
       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
       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或材料,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关注其生
       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
       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
       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提
       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
       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
     注重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放、
     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
     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
     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
     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
     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原则上不使用
     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
     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
     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
       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
       况的,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七节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之前,应评估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制定相应的
       内控制度。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商品或外汇为基础的期货、
       期权、掉期等交易。
第五十三条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
       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认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性质和风险,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下列要求,对衍生产品交易实行内部控制:
       (一) 合理制定衍生品交易的目标、套期保值的策略;
       (二) 制定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计划,包括交易员的资质、考核、风险隔
          离、执行、止损、记录和报告等程序;
       (三) 制定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报告流程,包括授权、执行、或有资产、
          隐含风险、对冲策略及其他交易细节;
       (四) 制定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流程,包括机构设置、职责、记录和报
          告的程序。
               第八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
       注意事项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事务档案管
       理等事项。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
       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五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
       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
       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
       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六十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一) 设计缺陷: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
          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 运行缺陷:指设计有效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
        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
        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六十一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
     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
        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
        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二) 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
        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
        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
        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六十二条 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一)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指在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
        内部控制,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
        缺陷。
     (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指虽不直接影响财务报告可靠性,但
        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营运的效率和效果等控
        制目标的实现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一)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
     公司所采用标准直接取决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
     告错报的重要程度。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错报;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上 年度 经审 计资 产总 额
 错 报金 额>上 年度 经审                     错报金额<上年度经审计
                  的 0.5%≤错报金额≤上年
 计资产总额的 1%                          资产总额的 0.5%
                  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1%
(二)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标准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
(2) 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或需更正
     已经公布的财务报告;
(3) 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4) 外部审计机构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
     能发现该错报;
(5) 因执行政策偏差、核算错误等,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公司形象出现
     严重负面影响。
(1)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程序或没
     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 对于期末编制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该类缺
          陷尚不构成重大错报,但仍可能影响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导致公司
          偏离控制目标。
          定为一般缺陷。
第六十四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一)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采用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
     金额衡量,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上年度经 审计资产总额
      直接财产 损失>上年度    的 0.5%≤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上年度经
      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1%    上年度经 审计资产总额      审计资产总额的 0.5%
                     的 1%
     (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标准
     (1) 有关发展战略、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的重大决策缺乏决策程序或程
          序严重不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导致重大
          失误或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内部规定程序,出现重大环境污染或质量等问
          题,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调查或引发诉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公
          司声誉严重受损;
     (3)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非正常重大变化;
     (4) 重要业务缺乏控制或内部控制系统整体失效;
     (5)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6) 信息系统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引发系统性安全风险。
     (1) 重大决策程序执行不到位导致较大失误或给公司造成较大财产损
          失;
     (2) 违反国家法律或内部规定程序,出现环境污染或质量等问题,在新
          闻媒体频繁报道,但尚未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调查和诉讼,造成经
          济损失或公司声誉受损;
     (3) 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 重要业务制度或内部控制系统存在缺陷;
     (5)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 信息系统安全存在隐患。
     (1) 其他非重大决策执行不到位,但未形成损失或仅形成轻微损失;
     (2) 违反企业内部规章,但尚未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调查或引发诉讼,
          亦未形成损失;
     (3) 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4)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5) 信息系统安全存在一般隐患;
     (6)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六十五条 凡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直接认定为重大缺陷:
     (一)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
           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二)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全面失效,无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认定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
     据。若公司经营状况及资产总额等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对标准进行评估并视需要进行修订。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和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
     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公司审
     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审计部应当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公司审计部在审查过程
     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
     案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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