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以
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方面的专业
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程序,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
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
的秘密。
第六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
经费,应给予保障并列入公司预算。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
得妨碍审计部工作的开展。被审计对象应按要求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
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四) 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
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九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
的资料和资产;检查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及
其所反映的有关电子信息资料;
(三)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要
求提供书面材料;
(四)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
个人,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 制止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及
时报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六)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
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七) 监督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
过程及结果;
(八)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
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
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实际情况开展。
第十一条 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
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执行保密和
档案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档案保存时间
不得低于 10 年。
第十二条 对审计事项完成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方
交换意见。被审计方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
计报告与被审计方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并跟踪督促审
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时,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纪律与奖惩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可向公
司提出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公
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六)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七)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泄露公司秘密和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给公
司或被审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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