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爱思: 莎普爱思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4 20: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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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二、制定本规划需考虑的因素
     公司应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应注重长期回报和短期回报相结合。公司
制定分红规划及每年拟定分配预案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行业特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
段、实际经营业绩及经营现金流情况、发展目标及未来投资项目规划、外部融资环
境、融资成本等因素,以体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司应充分听取和考虑投资
者的要求和意愿,并结合公司自身及市场状况科学制定分红规划和拟定年度分配预
案。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现金流为正
值、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资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
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
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根据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基本因素,
为切实回报股东,公司2026年至2028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30%,公司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各年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的股本规模、公司股票的市场流
动性、公司业绩扩张速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股东会
批准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议。
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及股东等的意见
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
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
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
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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