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
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完整、有效,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
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
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
关于瑞丰光电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2026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刊载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
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13 条、第 114
条,《股东会规则》第 5 条、第 7 条及《公司章程》第 49 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
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
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股东会
通知》符合《公司法》第 115 条、《股东会规则》第 16 条、第 19 条和《公司章
程》第 60 条、第 61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4 日(现场股东会
关于瑞丰光电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召开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4 日(现场股东会召开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期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 1 栋 16F
召开。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第 21 条、第 22 条和《公司章程》
第 50 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 114 条、《股东会规则》第 28 条及《公司章程》第 72 条的有关规
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0,235,30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4064%1。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出示了身份证,并由贵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
东会规则》第 24 条、第 25 条及《公司章程》第 65 条、第 66 条的有关规定。
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符合
《股东会规则》第 27 条及《公司章程》第 71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部分数值保留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四舍五
入造成。
关于瑞丰光电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2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东会规则》第
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第 115 条、《股东会规则》第 15 条、第 35 条及《公司章程》第 59 条、第 88
条的有关规定。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
合《股东会规则》第 34 条以及《公司章程》第 86 条、第 90 条的有关规定。
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
则》第 38 条以及《公司章程》第 91 条的有关规定。
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关于瑞丰光电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要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55,664,1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0%;反对 621,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6%;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68,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510%;反对 621,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43%;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1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246%。
(2)《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55,655,3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4%;反对 625,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8%;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60,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092%;反对 625,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91%;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11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117%。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55,602,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8%;反对 626,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5%;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关于瑞丰光电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07,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629%;反对 626,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53%;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17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7418%。
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 116 条、《股东会规则》第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关于瑞丰光电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翁春娴
经办律师: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