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 年 4 月)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
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委员会提供专
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提
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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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
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公司若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为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有利条件,如有必要,委员
会可以要求包括公司总裁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质询。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
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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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
查。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集团人力行政中心、集团财务中心负责提供以下材料,供委
员会参考: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提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定薪及考核初步建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如下: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
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由委员会在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薪酬方案制度框架内进行审议,审
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不经过上述程序,随时召集和召开委员会会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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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应在会议上进行说明。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召集人的确认,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
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
权范围。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
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在表决票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字。以通讯方式参会的委员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扫描、拍照发至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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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本实施细则所要考核的董事是指在公司
领取薪酬(不包括津贴)的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
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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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