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4月)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可以依法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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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
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
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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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
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
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者暂缓、豁免
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如给公司、投资者
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等采取相应追责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
中的处罚条款执行。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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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