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埃夫特
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埃夫特智能机
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
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25年度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的
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其中独立董事4人,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2025年12月17日,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的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杜颖洁,女,1984年出生,管理学博士,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
生导师。担任上海大学数字财务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市高水平地方高校“数字创
新管理与治理”(“创新创业与战略管理”)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主要研究方向
是资本市场财务、会计与审计问题。2002年9月-2012年6月就读于厦门大学管理学
院会计系,并分别获得管理学学士、管理学硕士及管理学博士学位。2012年7月至
今,在上海大学管理学院担任教师。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会计研究》《金融研究》
《当代财经》《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Asia Pacific Journal of Management》
等发表论文多篇,获得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主持和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
项目,开发案例和决策咨询专报等。2024年4月至今任牙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23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
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
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备《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
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忠实履
行了独立董事职责。2025年度,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情况
独立董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次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席 缺 席
方式出 未亲自出席会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席次数 议
杜颖洁 10 10 10 0 0 否 6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董事会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
则的相关要求履职。2025年度,本人召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会议的召集、召
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5年,本人任职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
员期间,参加了第三届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1次、第四届董事会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会议1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
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
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工作人员等进行预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补充了解信息等。在深入了解议案情况的基础上,
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
经审慎考虑后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
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核查、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以及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东投票权等事项。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说明会、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以及出席公司股东
会的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全面了解公
司2025年度开展的审计、内控工作。在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
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
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
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关规定和要求。本人曾专程前往公司上海子公司现场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等进行沟通,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
情况,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建言献策;同时本人还参加了公司2024年度科创板机器
人行业集体业绩说明会、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2025年半年度科
创板机器人行业集体业绩说明会、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
说明会,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还为
本人报名了独立董事培训和学习,通过线上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涉及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保护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
保证本人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
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人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
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
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对2024年度关
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合计为16,380万元
人民币。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2月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境外子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授权子
公司WFC以其自有资金向其参股公司GME提供最高不超过500万欧元(约4,110万
元人民币)的股东借款;同意增加公司与参股公司安徽埃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及其
下属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调整
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关于授权境外子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WFC拟出售其参股公司GME部分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WFC持有的GME22%股权作价600万欧元
出售给Spectre。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7月25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监事对于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
决,其余非关联董事、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
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
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选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
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审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执
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议案》等议案,同意聘任康斌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
监,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康斌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鉴于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冯辕先生任期即将
届满,经公司股东提名及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补
选李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李辰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
员(召集人)职务、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本次修订生效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
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本次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决议生效之
日起三年。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新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总工程师,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任期相同。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年度董事薪酬的确认及制定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对2024年度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确认及制定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作为独
立董事,对上述董事薪酬事项回避表决 ,对上述高管薪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薪酬的确认及制定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
经营成果,符合公司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的规定,并按考核结果发放,未有违反公
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
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
步提高。
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忠实、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推
动公司健康稳健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特此报告。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杜颖洁
(本页无正文,为《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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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