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 埃夫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4 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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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持
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
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
现责任、权力、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   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   按绩效考核标准、流程体系原则;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原
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津贴方
案或确定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提报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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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
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执行。
遇,也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除此
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相挂钩,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
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
激励或奖励、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其中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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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发放其津贴或绩
效薪酬: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
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考核与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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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二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正式施行,对本制度
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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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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