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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新赛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及现行《深
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
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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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
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
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
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予本所之文
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
权;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
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
的方式等内容。
式召开。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双路 19-2 号云密城 A 幢中新赛克大厦 15F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
议由贵公司董事长王新东先生主持。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年 4 月 8 日 15:00 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及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贵公司自然人股东出示了本人身份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贵公司法人股东
出示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的,
出示了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7 名,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826,95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25%。
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对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
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股东代表及
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5,186,35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
(2) 《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5,171,47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
(3)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74,870,45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0,529,33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984%;433,6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95%;16,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1%。
(4) 《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9,148,9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0,482,6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733%;477,0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46%;2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凌东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市创芸企业管
-4-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市众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乐宏伟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5) 《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26,538,27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0,863,4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5%;105,4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01%;10,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广东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红土高新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
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6)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6,536,37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0,861,5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42%;102,3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19%;15,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广东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红土高新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
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7)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6,004,47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0,329,6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798%;637,3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45%;12,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广东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红土高新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
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8)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75,199,37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0,858,2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41%;111,8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84%;9,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4%。
(9) 《关于变更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75,196,95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0,855,83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21%;106,1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67%;17,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2%。
(10)《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74,872,45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0,531,33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166%;431,7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22%;16,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2%。
上述议案 3-10 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
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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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_______________
魏 伟 律师
_______________
蔡其颖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