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4 0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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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
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充分披露。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薪酬
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务、岗位职责及承担责任等确
定年度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具体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
酬方案,按照履职情况及考核结果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专职报酬。
  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如需领取董事专职报酬,报酬标准由
股东会审议确定,公司根据股东会审议结果与相关董事签订聘任协议。
 (二)独立董事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
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职务、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确定薪酬方案,按照公
司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完成情况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少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专职报酬(如有)按季度发放。
  在公司担任其他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
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考核结果及公司相关制度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解聘等原
因离任的,薪酬按照实际履职情况结算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重新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可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或不予支付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期间已发放部分予以追回: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五)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认定不适
任、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实际情况、个人岗位及职责变动等,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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