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鑫股份: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佘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4 0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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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自2022年2月18日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
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经理、法务中心负责人、董事长秘书;
  (二)独立性说明
  截至目前,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及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二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八次、
九次,共8次董事会,本人在2025年度内应出席董事会8次,实际出席董事会8
次。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认真审议了董事
会提出的全部议案,全面查阅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以客观谨慎
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对于2025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
人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
  (二)出席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4次股东(大)会,本人任期内应出席股东(大)
会4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4次,会前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
案均进行了研究并认真审阅。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第二届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报告期内,
本人共参加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
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
和依据。
  (四)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
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法人治理结
构、内控的管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等方面情况,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
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
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实时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掌握公司的运
行动态。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
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工作中认真负责,
勤勉尽职,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始终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达到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出具的审
计报告公允、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我们了解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已根
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建立了一系列的内控制度体系,逐步加强和完善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
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目前尚未发现相关制度体系的重大缺
陷。
  (三)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聘任滕步相先
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
届满之日止。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补选姬中山先生
与韦俊国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
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我们认为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确认了董事和高管2024年的薪酬发放情况,并同意按2025年薪酬、津贴方
案向董事和高管发放2025年薪酬。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管报酬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要求,发放标准及方案符合公司薪酬体系规定,不存在因此而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以上是本人在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汇报。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始
终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力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对各
项议案进行审慎考量,并就相关问题与各方进行深入沟通,以促进公司的稳健
发展。
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
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佘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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