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光电: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4 0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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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 2026-022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收到重庆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中院”)作出的《通知书》[(2026)渝 01 执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高永”)与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安电子”)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作出(2026)渝 01 执 407
号之七裁定,在 30 个交易日内将被执行人三安电子所持的本公司共 68,562,957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7%)予以强制处置。
   一、拟被执行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4.33%;三安电子及其控股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三安集团”)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1,470,456,88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为 29.47%。
   三安电子及三安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拟被执行基本情况
   重庆中院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立案执行重庆高永与三安电子等合同纠纷案,执行
依据为重庆市国信公证处(2025)渝国证字第 14030 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标的为
偿还本金人民币 10 亿元以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重庆中院依法作出(2026)渝 01
执 407 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三安电子持有本公司的 9,300 万股无限售流
通股票。现申请执行人重庆高永以被执行人三安电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由,向重庆中院申请对前述冻结的 9,300 万股中的 6,856.2957 万股予以处置。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共 6,856.2957 万股冻结状态调整为不限制卖出。
冻结期限自 2026 年 4 月 2 日起至 2029 年 3 月 24 日止,资金扣划后解除以上限制措
施。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票共 6,856.2957 万股强制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含股息、红
利等孳息)扣除相关费用后直接划付至重庆中院账户。
  三、相关风险提示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被司法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
险。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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