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渤海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谷剑楠律师、刘越律
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的二零二六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表决
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
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刊登了临时公告,并于2026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根据本次会议召集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6年4月13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子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31,905,73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088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
明文件。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6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9,782,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4 人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真实、有
效,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总人数为 368 人(包括网络投票),
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441,688,63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9.7901 %。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有审议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8,712,322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9.6852 %;反对 2,078,91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为 18,678,022
股,占比例 89.6682 %。反对股数为 2,078,910 股,
占比例 9.9803 %。弃权股数 73,200 股。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439,569,624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202 %;反对 2,064,41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同意 439,531,196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115 %;反对 2,083,01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为 18,672,694
股,占比例 89.6427 %。反对股数为 2,083,010 股,
占比例 9.9999 %。弃权股数 74,428 股。
同意 439,503,796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053 %;反对 2,100,01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为 18,645,294
股,占比例 89.5111 %。反对股数为 2,100,010 股,
占比例 10.0815 %。弃权股数 84,828 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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