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得信息: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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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管理制度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
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外汇交易业
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期权、期货、掉期(互换)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
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适
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
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
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
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
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及证券衍生品所获得的募集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不得用
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交
易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行审计。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
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
权限如下:
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董事会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
易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
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
汇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
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
实。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额、交割方式及期限进行分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报送批准后实施。
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
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
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
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外汇
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
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立
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
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
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
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
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
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
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
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
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
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
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按有关规
定及时公告。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
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衍生品
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
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
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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