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汉
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自动离职。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但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
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
职人员应当与董事会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
续履行的承诺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
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
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公司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