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21: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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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着眼于
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自身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等重要考量。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报告;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
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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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
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形成专
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及邀
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对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金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
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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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60日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
分配方案。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以及因国家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
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过。
  四、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
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 若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将执行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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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
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生重大变化,或现行的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以及因
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
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照本规划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公司将切实保障
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其他
司章程》规定执行。
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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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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