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宏明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宏明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宏明电子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事项进行了审慎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91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38.7340 万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9.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1,678.21 万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914.7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3,763.47 万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
(XYZH/2026BJAG1B0162 号),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一期/二期)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子结构件研发项目
合计 203,763.47 -
二、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的项目及相关情况
(一)拟变更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的项目
根据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新型电子元器件及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一期/二
期)和电子材料与元器件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拟通过借款给控股子公司宏科电子进
行实施。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通过向宏科电子进行增资方式实施上述募投项
目,项目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如下: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入募集资金金额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一期/二期)
合计 54,415.51 -
(二)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宏科电子基本情况
宏科电子全称为“成都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9,670 万元,主要
从事各类高可靠多层片式、芯片电容器、特殊类等瓷介电容器和微波无源器件、
微波模块组件及电子功能陶瓷材料等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是宏明电
子的重要控股子公司,宏明电子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持有宏科电子 67.69%股权。
宏科电子 2024 年营业收入 114,546.53 万元、净利润 37,348.18 万元,财务状况健
康。
(三)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变更原因
由向宏科电子提供借款改为增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一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募投项目提供稳定资金支持;二是增资有利于优化宏科电子
资本结构,增强其融资能力,有效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及宏科电子长期可持续
发展。
(四)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变更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的变更是公司经审慎研究后作出的合理安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全
体股东利益,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
续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
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增资实施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宏科电子已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户,并与公司、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
施监管。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审议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独立董事、
董事会同意将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由向宏科电子提供借款变更为公司向宏科
电子增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明电子将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由向宏科电子提
供借款变更为向宏科电子增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且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宏明电子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不
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变更,也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宏明电子将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由向宏科电子提供借款
变更为向宏科电子增资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