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斌)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21: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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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以客观、公正、独立为原则,投入充分的时间参与公司治理、重大事项决策,积
极参与公司决策,确保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吴斌,1973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复旦大学经济学
博士,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曾任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化广播影视
集团公司。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管
理委员会委员及中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基金专家,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
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全球校友会副会长。现任上海中平国
瑀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同时担任民银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汉口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人没有
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
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其他兼职
单位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和股东会,结合自身专业
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对董事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本年度应参加
姓名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次数   缺席次数   参加股东会次数
      董事会次数
吴斌     7           7    0      0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认
真履行职责,亲自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认真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对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专业背景以及履职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积极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对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需要独立董事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事前沟通和
审议,并提出独立意见。
  (三)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等重要会议,
听取公司对重大事项进展、重大决议执行落实情况的汇报,并充分利用参加董事
会、股东会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除此之外,本人通过电
话、会谈、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重点关注公司经营发展、重大投资以及内部控制情况。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本人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充分支持,
通过多种渠道帮助本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信息及资讯,及时提供会议材料和
经营信息,并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帮助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
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三、2025 年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和审慎审查,对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公允性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本人认为:公司已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在董事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平、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鉴于原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连续
聘任年限,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公司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事项进行了关注和审议,对公司拟聘任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经验与
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其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
  (三)选举公司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
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针对增补董事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基于独立判断,
认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上市公司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四)利润分配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人认为:该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当期
经营业绩、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发展需
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并实施完毕。
  (五)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
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积极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六)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能够对内部审计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
行持续追踪和整改,在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管理和控制作用,内部控制体系较
为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认真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
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2026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的精神,履行
独立董事的各项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客观、
公正与独立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吴斌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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