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菲曼: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21:11:5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昆
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菲曼”)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
保荐机构,对海菲曼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 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海菲曼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
  (一)预计情况
                                                       单位:元
                                                 预计金额与上年
                   预计 2026 年发     2025 年与关联
关联交易类别    主要交易内容                                 实际发生金额差
                     生金额          方实际发生金额
                                                 异较大的原因
购 买 原 材
          材料款、加工
料、燃料和动               150,000.00     155,910.98   不适用
          费、水电费
力、接受劳务
销售产品、商    模切制品、五
品、提供劳务    金制品
其他        房屋租赁               -       10,596.36   不适用
      合计             900,000.00     898,247.35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峡口沙岭西路 3 号 A 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代娟
  注册资本:陆拾万元
  成立日期:2016 年 07 月 11 日
  主营业务:产销:耳机配件、塑胶电子、电子元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交易内容:2026 年预计加工费及水电费 15 万元。
  关联关系:东莞市富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系公司子公司优翔电子收购前股
东代正伟持股 83.33%;代正伟姐姐代娟任执行董事。该公司报告期内与公司存
在交易,出于谨慎性考虑,将该公司比照关联方披露。
  履约能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注册地址:东莞市茶山镇塘角村茶石公路邓屋庙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法定代表人:庄志捷
  注册资本:柒拾万美元
  成立日期:2010 年 03 月 30 日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
售;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
器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汽车装饰用品
制造;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眼镜制造;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劳动保护
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变压器、整流
器和电感器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幻灯及投影设
备制造;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上项目不涉及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交易内容:2026 年预计销售模切及五金制品 75 万元。
  关联关系:多摩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庄志捷任副董事长、总
经理。
  履约能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审议情况
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预计 2026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预计关联交易额度为 90 万元,未超过 3000 万元,因此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四)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公平、合
理、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确定,定价公允合理,由交易各方
协商确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性没
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关联交易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具有必
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存在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存在构成对控股股
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依赖,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收入利润或成本费
用、对公司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公司在预计金额范围内,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定价依据为
参考市场价并与合同签署方协商确定。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东莞市富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关联采购主要系公司子公司优翔电
子所租厂房原系富伟塑胶承租的一部分,富伟塑胶需代优翔电子上交水电费,
两公司根据各自实际耗用情况分摊水电费,富伟塑胶不存在溢价收费的情况,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或关联方侵占公司利益等情况。
  公司与多摩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的关联销售主要系多摩电子为日方控股
的中日合资企业,主要生产非 HiFi 大众消费级耳机、移动电源、车载充电器等
各类电子产品并主要向日本市场销售。公司按照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向多摩电子
销售模切制品和五金制品用于生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
送或关联方侵占公司利益等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七)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预计 202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日常性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
则、合理定价,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无异议。
  二、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向东莞市石碣富声电
子厂租赁其 70 平方米场地作为仓库,每月租金 1,750 元,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
不存在重大差异。为避免关联交易,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终止与东莞市石碣富
声电子厂的关联租赁,公司预计 2026 年度不发生关联租赁。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预计 2026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计关联交易额度为 0,未超过 3000 万元,因
此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东莞市石碣富声电子厂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庆丰中路 202 号 4 栋 302 室
  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日期:2006 年 10 月 09 日
  投资人:庄玮键
  出资额:50 万元
  实缴资本:50 万元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
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关联关系:东莞市石碣富声电子厂系公司董事庄志捷之子庄玮键持股 100%
的企业。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房屋
    (2)交易标的类别:固定资产
    (3)交易标的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庆丰中路 202 号 4 栋 302
室
    本次交易标的系富伟塑胶平价转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可满足承租方约定租赁用途。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公平、合
理、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确定,定价公允合理,由交易各方
协商确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性没
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关联交易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具有必
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存在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存在构成对控股股
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依赖,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收入利润或成本费
用、对公司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曾向东莞市石碣富声电子厂租赁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
石碣镇石碣庆丰中路 202 号 4 栋 302 室的厂房用于仓储,公司租赁的房产租金
参考市场价确定,定价公允。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终止了相关关联租赁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六)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预计关联租赁交易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合理定价,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预计关联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了相应审议
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柳志伟         董本军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