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动联科: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2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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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作为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芯动联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对芯
动联科2025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18 日、23 日对芯动联科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
查,现场检查人员为保荐代表人包红星、陈利娟和项目组成员刘扬。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人结合芯动联科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芯动联科有关
文件、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
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2025年度的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并取得了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
,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芯动联科的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
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2025年,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公司将
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芯动联科公司治理、内部控
制和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芯动联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度已披露的公告文件,并
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支持性文件等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对披
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芯动联科2025年度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披露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于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
度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与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芯动联科2025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资源的情况,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
业务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抽查了
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出的原始凭证;查阅了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对公司
有关人员等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芯动联科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
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有关合同文件,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
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芯动联科2025年度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
大对外投资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芯动联科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
,对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进行了核查,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芯动联科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
运转;芯动联科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一)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
  (二)建议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芯动联科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人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相关人员给予了积极配合,为保荐人的现场检
查工作提供了必要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人中信建投认为:2025 年度,芯动联科在公司治理、内部控
制、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
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包红星          陈利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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