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 宁波联合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21: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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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宁
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联合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及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执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列明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原
因、依据及期限,同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知情人书面《保密承
诺函》(详见附件二)等材料,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及时提交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预审
后,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长予以
审批;
  (三)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人
员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书面保密承
诺及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暂缓披露期限届满后满足对外披露要求
的,应在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备注事项进展说明后对外披
露。
  第十二条 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登记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
监会宁波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等行为,致使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暂缓披露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类型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临时公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
              □临时公告中部分内容
式             □定期报告部分内容
          □年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文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件类型
          □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息类型           □其他: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豁免事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项的知情人登记表              书面承诺保密
部门(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内容;
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
承诺不泄露该信息;
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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