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专项核查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专项核查报告
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 1-2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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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广场 5 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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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致同专字(2026)第 110A007066 号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
新材”)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
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
除情况表及说明》(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南”)的有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保证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泰和新材管理
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泰和新材管理层编制的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合理确信营
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核查工作中,我们结合泰和新材实际
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核查,我们认为,泰和新材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
重大方面符合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本核查报告仅供泰和新材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
额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涛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佟西涛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6)第 110A010559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南”)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
营业收入金额说明如下:
一、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利润总额 6,758.08 4,378.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146.49 8,787.4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4,349.05 -78.68
二、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具体扣 具体扣
项 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除情况 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359,517.61 392,937.23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2,523.87 2,376.85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
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 2,523.87 注1 2,376.85 注2
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
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
外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2,523.87 2,376.85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356,993.74 390,560.38
注 1: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主要为出租固定资产收入、销售材
料、废料收入和技术服务费收入等。
注 2: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主要为出租固定资产收入、销售材
料收入等。
三、本说明的批准
本说明业经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批准。
法定代表人: 宋西全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顾裕梅
会计机构负责人: 林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