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
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
条款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
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
长期回报。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
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
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请公司股
东会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四条 决策机制与程序:
小股东可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上证 e 互动平台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和
交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召开年
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授权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方
案。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
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同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
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
确有必要对本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
将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者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经过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过,审计委员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
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董事会、股东会关
于利润分配的决策、披露程序进行有效监督。
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六条 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者变更
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条 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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