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139 号
致: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46 号明阳国际中心 B 座 11 层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46 号明阳国际中心 B
座 11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方汉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6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6,406,2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557%,其中: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126,02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605%。
的股东共计 1,26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280,2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695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6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280,2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95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4,800,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674,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4549%;反对1,522,2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7.1532%;弃权8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4,866,1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40,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7626%;反对1,472,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6.9193%;弃权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4,864,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38,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7537%;反对1,465,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6.8883%;弃权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李 化
______________
聂若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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