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三诺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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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三诺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号 0034 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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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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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三诺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34 号
致: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诺生物”)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三诺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持
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内容或数
据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列席了公司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会议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债券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要求,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本
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三诺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债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表决程
序、其他事项等。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债券持有人选择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自债权登
记日次日 2026 年 4 月 8 日上午 9:00 起至 2026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7:00 前将表决
票通过传真、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送达公司(邮寄方式送达时间以公司投资者关
系部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或将表决票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公司指定
邮箱 investor@sinocare.com。未送达或逾期送达表决票的债券持有人视为未出席
本次会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 16:00 如期在湖南省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谷苑路 265 号公司 716 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和召开情况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6 年 4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债券代码:123090)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司“三诺转债”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债券
持有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
张数共 244,092 张,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24,409,200 元,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4.8977%。
  除公司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
代理人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不存在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
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就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 公司本次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的结果如下:
要求公司提前清偿“三诺转债” 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44,092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债券总张数的比例为 100.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比例为 0.0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比例为 0.00%。
清偿“三诺转债” 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44,092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债券总张数的比例为 100.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比例为 0.0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比例为 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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