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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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8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及相关工作,增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
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活动。公
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业务等,且
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
匹配。公司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
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
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
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操作。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严格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获批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
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
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
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方案,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业务计划编制、资金
安排、交易操作、账务处理、风险监控及日常联络;
(二)公司销售、采购等业务部门是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款相关
的基础业务信息和预测;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协助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必要性、
合理性、可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
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
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操作流程:
(一)计划提出: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
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方案制定与审批: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综合平衡公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
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议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交易计划须由财务部门拟定上
报,经财务负责人审核通过之后,按本制度第三章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交易执行: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
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
业务相关材料,并完成签署相关合约;
(四)交易登记与监控: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
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
发生;
(五)统计报告: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
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六)风险评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负责部门应当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
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
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
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七)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与保密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财务部门应持续监控市场汇率变动及已交易合约的风险敞
口,定期评估套期保值效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 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
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
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 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
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
(三) 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二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进行判断。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的,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已出
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北交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报
告时,将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
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
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七条 所有业务计划、交易协议、交割凭证、风控报告等档案,应由财务
部门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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