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翘神州: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20: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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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
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与境
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
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及以上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
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需求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
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外币收(付)款的预计金额,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款项收(付)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
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公
司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
得超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资金安排、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相关协议;
妥善安排资金交割,严控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
施。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
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控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及总经理。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
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部审计
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
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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