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翘神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2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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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
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及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除上述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
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
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制度领取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岗位职责、个人能力、专业经验及行业市场薪酬水平
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济效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
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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