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
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
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按
照所担任的职务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不领取董事薪酬;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特别奖金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标准综合考虑所任职务、个人能力、服务年限、地区及行
业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按年考核
发放,并按相关规定递延支付;
(三)特别奖金是对超额完成经营指标,或在企业管理、科技创新、安全
生产、重大项目、资本运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织。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
披露。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的确定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按照绩效考
核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二)根据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及公司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具体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公司股东
会负责审议董事的具体薪酬方案。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
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独立董事津贴按
月度发放。
第十条 内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三章 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特别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特别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特别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的
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处地区及行业薪资水平变动。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
资数据,收集同行业及所处地区的薪资数据,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社会物价增长水平。公司应参考社会物价增长水平调整薪资,从而
确保其实际购买力水平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公司收入规模、盈利及增长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绩效表现、职级和职责调整等。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
第十六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
载明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第十七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
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拟定其他有利于激励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公司经营指标达成的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