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普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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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公司结合经营规模、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行业、地区
薪酬水平并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实际贡献、考勤情况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相应薪酬;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有效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具体岗位职责及其
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公司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领取
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构成。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奖金: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考勤管理等相关内部制度,根据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发放。
  第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的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奖励等。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等根据公司
执行的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绩效薪酬占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随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及发展战略变化适时调整,确
保其竞争性与激励性。
  公司可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效益水平、同行业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岗位
变动等因素变化,按照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和
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国家
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
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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