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 指 引 第 1 号 —— 规 范 运 作 》 等 要 求 , 北 京 福 元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书锦、汪舰、徐麟与离任独立
董 事 陈 劲、李 立 东、郑 晓东 的独立 性情况 进行 评估并 出具如下 专项意见 :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书锦、汪舰、徐麟、陈劲、李立东、郑晓东及前述独
立董事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
自查文件,上述独立董事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事已严格遵守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
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 办 法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1 号 —— 规 范 运 作 》 中
对 独 立 董事独 立 性的相 关要 求。
北京 福元医药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