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独立
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杭州迪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王匡、谭晓生、杨汉明的履职情况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
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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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