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
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
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操宇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表股份总计 286,633,1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9945%。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09,250,2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6743%。
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
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9 人,代表股份 177,382,9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320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
法律意见书
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
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未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情况,由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
结果为准。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86,433,6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
反对 122,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弃权 76,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86,429,2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8%;
反对 122,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弃权 80,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86,298,8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3%;
反对 148,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弃权 185,5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86,433,6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
反对 120,0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8%;弃权 7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表决情况:同意 286,433,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2%;
反对 108,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弃权 91,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表决情况:同意 286,446,5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
反对 108,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弃权 77,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表决情况:同意 286,289,8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2%;
反对 162,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8%;弃权 180,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
表决情况:同意 286,372,6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1%;
反对 144,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弃权 115,8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
表决情况:同意 286,374,1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6%;
反对 179,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7%;弃权 79,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已对涉及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