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防范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
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所
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并以套
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
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外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
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
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决策、管理、
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
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
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预测额,供应链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进行
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
案,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四)董事会、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五)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
机构提交业务申请;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交割
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材料后,检查是
否存在异常,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
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八)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负责人
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十)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当立即报告财务负责
人,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对已发生的损
失,应立即上报财务负责人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外汇套期保值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
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
董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
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外汇
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需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规定及时
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档案以及开户文件、交易协议、审批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