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光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8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对外
担保余额为149,813.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6.73%,
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
供担保的情形。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徽光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安徽
光智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6,500
万元,各子公司之间额度可相互调剂,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授信额度
及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基于前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及授权,近日公司发生以下担
保事项:
湖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安徽光智在九江银行合
肥滨湖支行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安徽光智在浦发银行滁
州分行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融资授信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
次担保后,公司为安徽光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5,990万元,尚余担保
额度150,51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析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
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
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等。(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78,764 413,387
负债总额 288,815 280,938
净资产 89,949 132,449
资产负债率 76.25% 67.96%
主要财务指标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7,751 184,993
利润总额 10,940 10,342
净利润 9,813 8,428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九江银行合肥滨湖支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
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
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
人就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汇率/利率变化而实
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
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减
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
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
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
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
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
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
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
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滁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
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
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
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
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
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
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
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
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
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49,813.43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6.73%,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
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
六、备查文件
同》。
特此公告。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