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522 证券简称:纳科诺尔 公告编号:2026-046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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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
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
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议。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按月支付;其
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据实报销。
(二)非独立董事
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结合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
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领取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取董事职务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
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
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
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
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
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收集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汇总分
析同行业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
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公司较上一会计年
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
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等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
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可
视情况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职务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
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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