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18: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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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86    证券简称:鸿富瀚   公告编号:2026-014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共同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周期较长,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
标的、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致使产业投资基金总体收益水平存在不确定
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进行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况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更好地借助专业机
构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近日,深圳
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
深圳泽奕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平湖泽新科创产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廖清华、袁颖、金健、孙孝辉、胡根龙、胡小夏、
丁雨昊、崔思宇、白淳予、顾继红、骆宏彬、杜晨共同签署《浙江泽奕昕晟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投资浙
江泽奕昕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全体合
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叁亿贰仟万元整(RMB320,000,000),出资方式均
为货币。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出资比例为6.25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共同投资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深圳泽奕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奕管理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98X2E1T
     成立日期:2020年6月24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白石路36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
园二区9栋B2403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池可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3,000.00   100.000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池可
     登记备案情况:深圳泽奕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前已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1272。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深圳泽奕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
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
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深圳泽奕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参
与设立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平湖泽新科创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泽奕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EFJFUG2R
     成立日期:2025年4月17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泽奕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创业路2号6号楼262室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0    100.00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以上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
司股份。
  三、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及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责任承担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深圳泽奕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普通       400.00     1.2500%
             有限公司
        平湖泽新科创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      20,000.00   62.5000%
            (有限合伙)
               合计                 32,000.00   100.00%
信用编码:91310115MA1HAWP64T)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认购增资或以股权受让方
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以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
业协会备案。合伙企业完成登记设立后,将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二)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5年(“存续期”),自全部出资到账之日起计算。经
合伙人大会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延长存续期1年。
  本合伙企业为专项对昕原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编码:
通过股权转让和其他方式实现投资退出,获得投资的增值收益,实现全体合伙人
利益最大化。
  合伙企业存续期的前3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限(“投资期”)。投资期届满
后,合伙企业剩余的存续期为回收期,合伙企业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
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本合伙企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
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可以开放申购或者认缴:
  (1)由私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3)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开放申购或者认缴时,本合伙企业增加的基金认缴总规模不得超过备案时认
缴总规模的3倍。申购或认缴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叁亿贰仟万元整(RMB320,000,000),
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合伙企业采用分期出资的方式。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
人发出的缴付通知的要求分期缴付。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合伙人应按照25%、
基金备案的要求。
  (1)各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如有限合伙人未能按时
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违约有限合伙人”),则应在普通合伙人通知后5日内
履行补缴义务。
  (2)如出资违约的有限合伙人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补缴义务,普通合伙人
有权独立决定终止该出资违约有限合伙人继续向合伙企业出资的权利或将出资违
约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除名。普通合伙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式作出进一步决
定:a.将出资违约有限合伙人未实际缴付的认缴出资额按认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其
他有限合伙人;b.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违约有限合伙人未实际缴付
的认缴出资额。
  (3)如因任一合伙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首期出资而导致合伙企业不能正常设立,
该合伙人除须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本合伙企业不能正常设立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合伙企业的筹办费用等,还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其他守约的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应在中国境内一家具有相应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开
立账户,用于收取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及其他所有应由合伙企业收取
的款项,并用于合伙企业对外支付投资款、合伙费用及其他所有应由合伙企业支
出的款项。合伙企业应委托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实施托管。
  (1)普通合伙人
  本协议各方约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泽奕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深圳泽奕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备案及合
规管理,负责代表基金选择被投资企业,包括对拟投资目标开展财务、法律及经
营运作情况的尽职调查、与被投资企业就投资事项及相关安排进行谈判、负责投
资方案的论证,起草有关投资文件等,在基金投资后,协助被投资企业进行资本
运作,实现基金从被投资企业退出等。
  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下列条件: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
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
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
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
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
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基金管
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2)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
偿合伙企业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各方同意,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平湖市相应管理
办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4)管理团队
  普通合伙人应就合伙企业的投资、投资后管理及投资退出等事宜组建管理团
队(“管理团队”),管理团队成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管理团队的职权为: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协商,
拟订相关意向书、备忘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并将该等尽职调查结果及文
件提交投委会进行投资审核;就合伙企业的投资涉及的政府审批、登记或备案等
办理或协助相关方办理相关手续(如需要);将经各投资相关方签署的文件及相
关政府部门对该次投资批准、登记或备案的文件(如有)备案存档;跟踪投资项
目,与相关方保持联系,根据授权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并及时向普通合伙人报
告与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事项;拟订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就合伙企业的投资
退出事宜与相关方进行谈判,拟订相关意向书、备忘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
并将该等文件提交投委会进行退出审核;就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涉及的政府审批、
登记或备案等办理或协助相关方办理相关手续(如需要)。
  (1)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法规规定普
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
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普通合伙
人除名:
  在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尽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普通
合伙人的职权和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时有严重不正当行为。
  除本协议上述规定情形之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退伙。
  如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的,书面通
知普通合伙人,该等书面通知应由全体有限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全体有限合伙人公章(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则无需加盖公章,仅
需其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即可)。普通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普通
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普通合伙人因本协议被除名而退伙的,对于其因本协议第3.9.2条所列情形给
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普通合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权利或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性质转变或退伙;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
执行情况,并提出异议;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
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合伙企
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
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
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
加合伙人大会(在普通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时,根据本协议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
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其继承人不愿取得该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且其权利承受人不愿取得该有
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
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
律规定及本协议规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以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
生效日。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除名: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合伙人大会表决:
  本协议的修改;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决定合伙
企业管理机构、投委会人员组成及调整和投委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及修改;更换托
管银行及制定和修改资金监管协议、托管协议;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和其他财产权利;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普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企业存
续期的延长;合伙企业的终止或解散;批准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相关法律法规
和本协议明确规定需要由合伙人大会同意的其他事项。
  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
  合伙企业主要进行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即闲置资金),仅可进行低风险且高流
动性的现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付
债券、可转让大额存单及高流动性低风险理财产品,不能用于不动产或其他固定
资产投资。普通合伙人应制定相应的现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明确审批程序。合
伙企业在投资期内因现金管理取得的现金收入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未转让
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
等业务;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
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
赠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存续期内,
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合伙企业可通过如下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到期清算;由被投资企业股东回购;股权/股份转让;被投企业合
格上市;其他合法合规的退出方式。
  就合伙企业退出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应与各相关方展开协商,确定退出条
款,并将退出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交投委会进行审核。
  若投委会通过退出审核,管理团队应负责执行具体退出事宜。为明确起见,
管理团队与各相关方确定的退出文件不得与投委会已审核通过的退出条款存在冲
突,否则应由投委会进行再次审核。
  基金投资回收后获得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优先偿还各出资人的投资本金。基
金在各出资人全部投资本金回收后,方可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应及时核算并分配。基金收益指合伙企业投资回收资金扣除投资本
金、合伙企业费用后的余额。基金收益分配先满足有限合伙人每年单利8%的基础
收益,有限合伙人的回报率小于每年单利8%的基础收益率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
收取业绩报酬;基金对有限合伙人的回报率大于等于每年单利8%的基础收益率时,
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取整个基金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并保证有限合伙人基础收
益率不小于每年单利8%,否则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业绩报酬相应减少。
  基金投资资金收回后不再进行新的项目投资,直接返还投资本金、分配收益
并提取业绩报酬。回收的资金在扣除合伙企业费用后,启动分配程序,分配顺序
如下:
  (1)归还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100%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
伙人收回其实缴出资额;(2)支付有限合伙人的基础收益,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按
照实缴出资额的基础收益率达到每年单利8%。以实际缴付之日起到收回该投资之
日止计算;(3)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取整个基金收益的
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仅以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为限向基金投资者分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承诺基金收益,也不承诺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由各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存续期届满,普通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的
投资全部变现、普通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
(30)天;本协议规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根据本协议约定或其他规定解散;法律规定的其他
应当解散的情形。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清算人由普通
合伙人担任。
  四、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系通过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领
域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投资业务。旨在拓展投资渠道、
紧跟市场趋势、强化产业布局,同时以资本为杠杆提升公司整体行业影响力和竞
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提前发现和布局适合公司长久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
未来产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
积极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是公司在保证主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出资,不
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事项尚需履行基金产品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金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政策、经济环境、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
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
预期或亏损、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等风险。
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
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未担任投委会委员、管理团队成员;
计量》进行会计处理,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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