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科技: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18: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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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8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成。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 月 13 日 14 时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3.3275%,其中出席现场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11,756,47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243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47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874,28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5.984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68,684,7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00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中小股东共 47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189,53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838%。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表决
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202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谢晓博先生、谢保万先生、张云红女士、李明先生、徐会
景女士、谢进宝先生、谢保建先生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同意 83,026,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9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同意 83,026,88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97%;反对 762,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85%;弃权 85,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202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谢晓博先生、谢保万先生、张云红女士、李明先生、徐会
景女士、谢进宝先生、谢保建先生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同意 82,997,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4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同意 82,997,58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47%;反对 768,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60%;弃权 108,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2026 年度)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谢晓博先生、谢保万先生、张云红女士、李明先生、徐会
景女士、谢进宝先生、谢保建先生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同意 82,176,3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5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同意 82,176,394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57%;反对 1,586,88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20%;弃权 111,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建设高性能有机硅聚合物二期提档升级和产
业链延伸项目的议案》
   同意 326,378,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3%;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同意 83,306,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30%;
反对 47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3%。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
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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