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 有研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17: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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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聘,优化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有
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
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设专项工作组,成员由公司相关管
理层、职能部门及技术、业务专家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不含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
殊原因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部室及专项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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