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建艺: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应收款项回款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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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ST 建艺        公告编号:2026-038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广东建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星控股”)、蔡
光、王爱志、万杰等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建星建造”)80.00%股权,交易金额为 72,000.00 万元。
司名下,标的公司已就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应收账款补偿承诺
   根据建艺集团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建星控股负责追收建星
建造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应收款项净额(房建项目质保金除外)。
   上述总额自标的股权交割之日起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回 70%、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回至 90%、在 2029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回至 100%。若逾期未
能收回,则建星控股、蔡光、王爱志、万杰应在上述每个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届时实际已收回的金额与上述应收款及其他应收款项所
约定的收回比例对应金额的差额承担坏账损失并以现金方式按对应年度支付给
建艺集团,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建艺集团可要求建星控股、蔡光、王爱志、万
杰任何一方履行,各方履行后可向未履行的一方追偿。
   若在建星建造 2030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上述除房建项目质保金外的逾
期的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被收回,则按照收回情况,建艺集团将上述来自建
星控股、蔡光、王爱志、万杰补偿款返还给建星控股、蔡光、王爱志、万杰,若
在建星建造 2030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上述逾期的应收款项仍未被收回,则
上述补偿款不再返还。
   三、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及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 2026 年 4 月 10 日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相关应收款项回收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德皓核字
[2025]00000882 号),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建星建造对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的应收款项回收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应收款项账面净值*70%①                         2,175,432,652.8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累计应收账款回款比例③=②/①                                   97.92%
根据协议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应收账款金额④=①-②                                 45,140,600.40
   注 1:
   (1)对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工程款相关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就
收回对应工程项目的款项纳入回款金额中统计。
   (2)对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非工程款相关的应收款项,包括备用金、往来款、代垫款
项等,就收回对应客户或员工的款项纳入回款金额中统计。
   注 2:
   应收款项具体回款确认原则如下:
   (1)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回款方式包括:客户银行转账,应收账款保理回款,开立
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并通过背书、贴现或到期兑付后确认回款,“工抵房”方式回款,
以及应收款款项与应付款项抵账确认回款等。
未扣除贴现或保理手续费的金额作为回款金额);
履约保证金等零星费用)的,以与客户确认的结算单据确认回款,回款金额按照未扣除应付
客户费用的金额确认;如抵账方为第三方供应商,以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点作为
回款时点;
回收情况,如承兑汇票到期未完成兑付的,不确认应收款项回款;退票转入应收账款后,以
其他方式回款的,按其他方式重新确认回款情况。
对于请款报告、回款单据中无法区分收回的进度款期数归属的,按照同一客户、同一项目、
同一合同下进度结算情况,以基准日应收款项余额为限,以“先进先出”方式统计该项目回款
情况。
   (2)合同资产回款,公司合同资产回款的账务处理,先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点,达
到收款条件的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科目并完成后续收款账务处理。合同资产科目回款以
实质回款为原则,进行回款统计。
   此外,对于工程结算过程中的产值核减导致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减少的,不纳入应收账
款回款统计。
   综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建星建造应收账款收回未达到承诺要求,
对应未收回余额为 45,140,600.40 元,触发《股权转让协议》追偿条款,建星控
股应根据相关约定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前补偿金额为 45,140,600.40 元。
   四、应收账款承诺补偿完成情况
   根据 2026 年 4 月 10 日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相关应收款项回收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德皓核字
[2026]00000808 号),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建星建造对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的应收款项回收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应收款项账面净值*70%①                    2,175,432,652.87
截至2025年4月30日累计应收款项回款比例③=②/①                              104.09%
根据协议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应收款项金额④=①-②                                       ---
   注 1:
   (1)对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工程款相关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就
收回对应工程项目的款项纳入回款金额中统计。
  (2)对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非工程款相关的应收款项,包括备用金、往来款、代垫款
项等,就收回对应客户或员工的款项纳入回款金额中统计。
  注 2:
  应收款项具体回款确认原则如下:
  (1)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回款方式包括:客户银行转账,应收账款保理回款,开立
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并通过背书、贴现或到期兑付后确认回款,“工抵房”方式回款,
以及应收款款项与应付款项抵账确认回款等。
未扣除贴现或保理手续费的金额作为回款金额);
履约保证金等零星费用)的,以与客户确认的结算单据确认回款,回款金额按照未扣除应付
客户费用的金额确认;如抵账方为第三方供应商,以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点作为
回款时点;
回收情况,如承兑汇票到期未完成兑付的,不确认应收款项回款;退票转入应收账款后,以
其他方式回款的,按其他方式重新确认回款情况。
对于请款报告、回款单据中无法区分收回的进度款期数归属的,按照同一客户、同一项目、
同一合同下进度结算情况,以基准日应收款项余额为限,以“先进先出”方式统计该项目回款
情况。
  (2)合同资产回款,公司合同资产回款的账务处理,先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点,达
到收款条件的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科目并完成后续收款账务处理。合同资产科目回款以
实质回款为原则,进行回款统计。
  此外,对于工程结算过程中的产值核减导致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减少的,不纳入应收账
款回款统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条款:“若在建星建造 2030 年度审计报告出
具日前,上述除房建项目质保金外的逾期的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被收回,则
按照收回情况,建艺集团将上述来自建星控股、蔡光、王爱志、万杰补偿款返还
给建星控股、蔡光、王爱志、万杰,若在建星建造 2030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前,
上述逾期的应收款项仍未被收回,则上述补偿款不再返还。”截至 2025 年 4 月
让协议》中约定的建星控股负责追收建星建造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应收
款项净额(房建项目质保金除外)的 70%,符合公司应将补偿款进行返还的规定,
故若建星控股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前向公司支付补偿款,则公司需要将相应的补
偿款进行足额返还。经公司及建星控股协商,结合建星建造应收账款实际收回的
情况,建星控股无需以现金向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承诺的补偿款,公司亦无需返还
相应的补偿款,各方已履行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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