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9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之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桦之坚”)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的
财务资助额度,额度在借款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借款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
准且公司提供第一笔贷款之日起 12 个月,借款利息按借款提供当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实际借款占用天数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以借款合同为准。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关联董事吴
明根先生、赵爱娱女士、鲍嘉龙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公司董事
会的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实质的控制和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后续公司将
进一步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财务资助资金安全。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民币 4,5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且公司提供第一
笔借款之日起 12 个月,借款利息按借款提供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实际借款占用天数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以
借款合同为准。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获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联董事吴明根先生、赵爱
娱女士、鲍嘉龙先生已回避表决。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
时,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桦之坚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吴明根
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0 万元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 33 号 8 幢 1 层 4752 室
成立时间:2025 年 8 月 19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人工智能行业
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
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
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供应链管理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
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上海桦之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9.50%
鲍嘉龙 33.83%
龙戬(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67%
合计 100.00%
项目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数据
资产总额 37,894,465.89
负债总额 18,935,339.09
所有者权益 18,959,126.80
营业收入 0
净利润 -29,737,748.11
经查询,上海桦之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鲍嘉龙先生,1986 年 10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现任
上海忠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忠济食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抱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雷夏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上海桦之坚总经理。
龙戬(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简称“上海龙戬”)是由公司
全资子公司浙江宝氪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宝氪”)
(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
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董事长吴明根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有限合
伙企业。上海龙戬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其中浙江宝氪出资人民币 1 万元;
吴明根先生出资人民币 399 万元。
经查询,鲍嘉龙先生和上海龙戬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经综合考虑,本次资助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单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要求
其他股东按同等比例出资或担保。由于上海桦之坚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
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在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够对
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
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财务资助资金安全。
务资助到期后该对象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桦之坚科技有限公司
度范围内循环使用。
款之日起 12 个月。本借款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可视情况协商延长借款期限,
经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市场报价利率(LPR)及乙方实际借款占用天数计算。
具体为:借款期间利息=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提供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 天×实际借款天数;
借款天数=借款返还之日-借款到账之日(起止日期均不计算在内)
以上具体计算方式以借款合同为准。乙方于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全部本金和实际产生的利息。
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向甲方支付拟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产生的相应利息。
之日起生效。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上海桦之坚为公司持有 59.5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资
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加强对控股子公
司的经营管理,积极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情
况,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
助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认
为:此次财务资助事项是基于上海桦之坚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助于解决其日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所需,且额度较低,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
为上海桦之坚供财务资助风险属于可控范围内。
本次资助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单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要求其他股东按同
等比例出资或担保。由于上海桦之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业务、资金管
理等方面能够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如下: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
公司发展的需求,且采用有偿、公允借款方式,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向控
股子公司上海桦之坚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为 0 万元人民币,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00%,不存在逾期的财务资助。
公司将根据本次财务资助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