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士达: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3 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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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394    证券简称:民士达        公告编号:2026-025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 1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101,549,09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101,549,09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101,549,09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101,549,09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101,549,09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数 101,549,09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数 4,689,09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八)审议通过《关于批准 202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101,549,09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批准银行结构性存款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101,549,09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十)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度利润
       分配预
       案的议
         案
    计 2026
    年度日
    常关联
    交易的
     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鹏敏、向海平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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