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2 16: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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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薪酬管理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
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公司行业与公司
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短期和长远相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
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
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一)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
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二) 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承担的具体职责,
以其本人与公司所建立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基础,按照公
司薪酬管理规定确定其薪酬,不另行发放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
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
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
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进行发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
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少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
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
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
由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
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
人承担的部分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
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
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
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及个人业绩完成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机制: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
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扣减其薪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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