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农发展: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2 16: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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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
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
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做好对该等信息的保密工作,该等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签署信息
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保密承诺函。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
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
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
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并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
当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
外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
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
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相抵触的,公司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的解释文本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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