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志军)
本人刘志军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志军,女,汉族,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
师。现任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
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司独立董事,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无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情况,
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本报告期 现场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独立董 出席股东
应参加董 席董事 式参加董 席董事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董
事姓名 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数 事会会议
刘志军 13 10 3 0 0 否 7
本人在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在会议召开过程中,
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认真审议
每项议案并审慎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及公司其他重大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
投了赞成票,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形,为有关会议的科学决策
发挥了积极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具
体履职情况如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作为主任委员,亲自出席会议 1 次,无委托出席情况。会议期间,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规定,召集并主持会议,对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员,亲自出席会议 9 次,无委托出席情况。会议期间,本人严格
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指导并监
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沟通,并对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及计划、定期报告、财务资助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
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员,亲自出席会议 4 次,无委托出席情况。会议期间,本人严格
按照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设
立控股子公司、购买股权、参与破产重整投资等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席并对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
董事的监督职责,具体如下: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审议议案 发表意见
董事专门会议 易预计的议案》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的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认真听取公司审计部关于
审计工作的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与执
行情况。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审
计工作进展情况及关键审计事项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维护了审计
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相关专
门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认真审查会议资料;在决策过程中,
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与经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公司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
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时刻关注证监会、深交所和
公司相应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内控制度修订与完善情况,通过
加强自身学习,不断跟进与掌握法规与制度的变化,努力提高自
身履职能力,力求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
和建议,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其对公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等方面
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股东关切的问题。
(七)现场工作与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考察、审阅公司文件、参加董事会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股东会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生产运营状况、内
部控制、财务状况以及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同时,通过电话、即
时通信工具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关注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密切关
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结合专业判断,对公司
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八)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积极予以配合,为本
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汇报公司经营情
况,认真听取本人意见,有效保证了本人尽责履职。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职,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经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人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预计的 2025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双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遵循了市
场化原则,关联企业供货并提供售后服务在价格、质量、物流、
供货时间等方面相对具有优势,符合公司主业发展的需求,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
季度报告》,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
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北
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
构,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
(四)证券投资事项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2025 年 1 月 2 日召开第十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同意全资子公司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继续进
行证券投资,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本人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不
会对公司正常资金需求造成压力,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
开展,同时还能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效益。
(五)财务资助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因收购黄河(吴忠)饮品有限公司,对该公
司两项财务资助事项予以确认,具体如下:
董事会审 股东会审
财务资助议案 董事会届次 股东会届次
议时间 议时间
《 关 于 购买股 权 被动形 2025 年 9 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 年 9 2025 年第四次
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月4日 第十四次会议 月 25 日 临时股东会
《 关 于 确认控 股 子公司 2025 年 9 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 年 10 2025 年第五次
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月 30 日 第十五次会议 月 25 日 临时股东会
本人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审查确认,认为 2025 年度公司财
务资助事项系因收购事项形成,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公司
就财务资助事项的后续处理方案有明确安排,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本人对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审查,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
变更是基于收购黄河(吴忠)饮品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
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股份回购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提交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对股份回购事项进行审查,同意本次股份回购方案。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2025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董事薪酬方
案的议案》,并提交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审核,认为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及发放,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生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公司
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作出决策及采取措施、聘任或者解聘上市
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等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积极主动参
与公司治理,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与公司董事、管理层的沟通和协作,秉持忠实、勤勉、独立、公
正的原则,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
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刘志军